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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有那些利息支出可以做為費用列報,其中該條文第17項規定了逾期繳納稅款所會產生的4種可以列報為費用的利息,下面一一介紹每種情況!

情況一: 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

依照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當公司未在規定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暫繳,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這種利息可以作為公司費用列報。

情況二: 因為結算申報費損超限而加計的利息

依照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公司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須依利率加計利息,這種利息可以作為公司費用列報。

情況三: 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公司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後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利率加計利息,該利息可以作為公司費用列報。

情況四: 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公司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補繳稅款所產生的利息可以作為公司費用列報。

值得注意,依所得稅法38條規定,如果是因為逾期繳納或申報稅款產生的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是不可以當作費用的,因為這些屬於罰鍰而非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