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收費停車場大多都安裝了繳費機器,在付費後自動列印統一發票,大大減少了停車場漏開發票的問題。但很多時候停車場尚未設有機器或並非私人擁有,而因為停車費用金額較小,許多消費者對於沒有取得發票也不覺得奇怪。在哪些情況下,收取停車費後應依法開立發票?又有那些情況該筆收入為免稅呢?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所以一般收費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後,應開立發票。

但有些特殊情況下,停車費可能為免稅或無需開立發票:

情況一 : 政府經營的停車場或路邊停車

依照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937號函釋,政府自行管理的停車場及路邊停車的停車費收入屬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型為不同,所以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也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情況二 : 營業人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管理公有停車場

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係符合規費法第8條第1款各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之規定,並依停車場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徵收之規費,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免徵營業稅。如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未符合上述規費要件者,應由營業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但營業人向政府請款之收入(扣除契約金後之金額),如果屬於營業人提供勞務(委任報酬)取得的代價,還是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 台北市國稅局網站)

情況三 : 學校附屬收費停車場對外開放

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若提供給校外人士並收取費用,則需要按時開立統一發票。

情況四 : 收費停車場平均月收入未達20萬

若私人停車場平均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免用統一發票,這種情況下就無需開立發票。但主管機關有權定期調查實際收入並於收入超過20萬元時輔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