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的種類包括:
- 無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無限公司因股東對公司債務須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須承擔無清償限責任,較少創業的人選擇,多數創業的人選擇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區別如下:
(一) 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 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
- 股東責任: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適用對象: 通常適用於創業初期公司規模不大,股東成員較少,夫妻或家庭共同經營型態。
簡單的說,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只要股東沒有另行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或從事不法行為,當公司經營虧損時不會影響投資股東的其他財產。
(二)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 由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 股東責任: 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適用對象: 通常適用於公司規模較大,股東成員較多,股東間基於私人情誼共同出資,並選任董事成員及監察人,負責公司經營。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責任與有限公司股東責任相同,只要股東沒有另行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或從事不法行為,則公司虧損時骨董僅就其所認股份(投資金額)承擔公司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