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程序的第一步是公司名稱預查,
公司的名稱不但是門面, 也是日後最常使用的一部份
但是要怎麼知道自己決定的公司名稱是否可以使用呢? 下面幫大家解謎!
Step 1: 決定公司名稱
這個步驟依賴創業者自行發揮創意, 選擇適合的名稱, 特別注意公司名稱不應違反法令, 詳細規定可以參考本篇法律專區的「問題三: 公司名稱文字選擇時應注意事項」。
Step 2: 確認公司名稱是否已被使用
因為公司間的名稱不得相同, 創業者有必要預先確定決定的名稱是否已被其他公司登記, 以避免因名稱已被使用而申請程序失敗。
創業者可以上「經濟部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網站, 將自己選中的名稱輸入搜尋欄, 若該名稱已被使用, 則需要另選名稱。若想詳細了解如何判斷公司間名稱是否衝突的方法可以參考本篇法律專區的「問題一: 公司名稱組成及公司間名稱之排他性」。
創業者可也可以前往「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 將自己選中的名稱輸入搜尋欄查看是否已被其他公司登記。
公司預查時最多可以填五個公司名稱, 若第一個名稱已被登記會自動選擇第二個名稱, 以此類推。若已使用上面方法確認公司名稱未被使用, 預查失敗的可能性非常低, 但還是建議多準備幾個備案, 以免申請失敗!
Step 3: 辦理公司名稱預查
若創業者選擇自行辦理公司設立, 在完成上一步驟後就可以前往「經濟部: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開始公司名稱預查程序。
若創業者委託事務所辦理公司設立, 則可以將準備好的公司名稱告知協助辦理公司設立的承辦員
Step 4: 完成公司名稱預查程序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計準則」第三條規定, 預查名稱自通過日起將保留六個月, 於期間屆滿前有一次延展一個月的機會。創業者於收到核准通知後, 應於六個月內盡快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 否則將需重新申請核准名稱。
法令專區💡
下面探討一些公司名稱相關的法令
問題一: 公司名稱組成及公司間名稱之排他性
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
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
不相同。
可知公司名稱具排他性, 同樣的公司種類於全台灣不可以有相同的名稱以避免產生誤會。
在完整了解本條規定前須要先知道公司名稱的組成,
公司名稱通常包括三個部分: 特取名稱, 業務種類, 及公司組織種類
而公司名稱不一定要有業務種類, 但一定要有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
例如 「大發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則該公司名稱組成如下:
- 特取名稱,: 大發
- 業務種類: 水泥
- 公司組織種類: 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 如果兩間公司的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 名稱預查是不會通過的
又, 如果兩公司間特取名稱相同, 組織種類不同, 兩名稱也為相同,
但如果特取名稱及種類一樣, 業務種類不同則仍可使用。
另外公司與行號間並不存有名稱衝突的問題, 兩者可以有相同公司名稱。
(相關法令參考「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計準則」第七條規定)
看完下面舉例就更清楚了!
假如想要設立的公司名稱是 「大發水泥有限公司」, 下面各情況是否能使用該名稱?
已存在名稱 | 是否可使用 |
大發水泥有限公司 | 不可使用 |
大發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不可使用 |
大發有限公司 | 可使用 |
大發食品有限公司 | 可使用 |
大發水泥行 | 可使用 |
問題二: 是否可使用已解散, 廢止, 撤銷之公司名稱
第 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第 25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雖然公司已解散, 廢止或撤銷, 但只要公司未完成清算程序, 視為尚未解散, 該公司名稱仍無法開放給其他公司登記, 應另選其他公司名稱申請預查。
問題三: 公司名稱文字選擇時應注意事項
公司名稱的規範相當的多, 這裡簡單說明容易碰到的情況, 完整的規定應參考「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計準則」
- 避免使用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 公益團體及妨害公共秩序或良風俗的名稱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2. 特取名稱不可使用「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計準則」第9條規定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