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薇稅務

繼上次介紹了個人收到股利應如何課稅後,
這次接著介紹公司收到股利時會面臨哪些稅賦!
在討論公司獲配股利如何課稅前,需要先認識所得稅法第42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第42條明訂公司取得國內公司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為免稅,反之,若公司取得非國內公司所分配的股利則仍需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課稅!

公司獲取股利的對象不外乎有三種:國內公司國外公司、或國外公司在台掛牌的企業 (F股、KY股),下面一一介紹從這三種公司收到股利應該如何處理!

投資對象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投資境內公司所§42:免營所稅,仍需加徵未分配盈餘稅5%所§42:免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
投資境外公司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
投資F股、KY股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 非所§42範圍,需依所§3課徵營所稅

投資境內公司

投資境內公司獲取的股利正是所得稅法第42條所規定的股利,所以當取得現金股利時這筆股利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因為現金股利影響公司損益,若當年度公司選擇不分配盈餘,將可能需要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

若公司自境內公司取得股票股利,該股利仍未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範圍,但股票股利並非不影響公司損益,僅需做備忘錄,所以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免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投資境外公司

公司無論是取得境外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都不是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的範圍,該股利為來自境外的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取自境外的股票股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應按其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其投資收益 (財政部賦稅署民國100年5月31日台稅一發字第10004027540號函)。

境外公司來台上市 (F股、KY股)

當國外企業發行的股票來台灣上市(櫃),被稱為F股或KY股。這些來台掛牌的企業是以外國的法律登記的公司,設立地點並不在境內,其所發放的股利並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對於股利的處理,公司應依照上述投資外國公司獲配股利的情況處理,課徵營所稅。

❈投資公司如何申報營業稅可參考文章「專營及兼營投資公司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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