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再度恢復停徵
對於以股票買賣賺取價差的投資者而言可說是可喜可賀的消息
但在轉讓股份或買賣股票時,許多投資者並不清楚交易所賺取的所得應當做財產交易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稅還是當做證券交易所得。
由於此次的修法讓兩者在後續產生的稅額有著相當大的差異
投資者於交易前應審慎判斷以免面臨繳納巨額稅款的情況。
下面就介紹各交易情況下應該如何判斷並分類吧!

個人投資者對於股份及股票大多面臨下面5種情況:

交易情況所得種類
1.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財產交易所得
2.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轉讓持有之股份或股權財產交易所得
3.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行股份,未依公司法§162簽證者,股票交易產生之價差財產交易所得
4.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行股份,有依公司法§162簽證者 ,股票交易產生之價差證券交易所得
5. 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產生之價差證券交易所得

情況 1.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

由於有限公司並不存在股份的問題,若股東在後續轉讓其出資額,應就當次轉讓出資額的價款及原始投資的差額計入財產交易所得,並於次年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率5%~40%。

情況 2.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轉讓股份

若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所轉讓之股份或股權並非證券交易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所以並無證券交易所得稅之適用。這種情況與前述情況相同,應就當次轉讓股份的價款及原始取得股份價款之間產生的差額計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計算。

情況3、4. 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

若發行股票的公司為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則投資人需判斷該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是否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 (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

假設老王原取得股票成本為400萬,在今年以1000萬出售該股票並支付佣金20萬,而老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未依公司法 § 162簽證
財產交易所得
有依公司法 § 162簽證
財產交易所得
綜合所得額1000萬-400萬-20萬=580萬同左,580萬
綜合所得稅(不含基本稅額)(580萬-免稅額/扣除額) x 20%$0 (停徵)
是否計入基本所得額

兩者所計算出的稅額勢必有著相當大的差距,投資者在投資前務必詢問清楚以免面臨高額稅款。

自110年1月1日起,交易未上市櫃公司(經簽證)及非高風險新創(註)股票時所賺得之價差需計入所得基本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計算,也就是說,雖然該所得於綜合所得額計算時無需加入 (停徵),但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仍需加入。對於這部分投資金額較大者,需注意該所得額是否超過造成基本稅額之課徵。
❈註:此次修法明訂交易高風險新創之股票所產生之價差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高風險新創之符合條件可參考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 。

情況 5. 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

交易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賺得之價差,因該股票符合證券交易條例所規定的 「有價證券」,賺取之所得應分類為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4-1條規定停徵,投資者無需申報也無需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