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投資公司因為出售股票及投資收益皆免營業稅,而忽略了若公司有應稅銷售額,仍有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的責任。財政部對於投資公司申報營業稅的規定特別發佈數個解釋令,以簡化公司的申報流程,本篇分別介紹專營及兼營投資的公司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投資公司形態 | 營業稅申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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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投資 | 買賣股票及投資收益皆免營業稅:免開統一發票、免申報營業稅 |
兼營投資 | 買賣股票及投資收益皆免營業稅 ,但應稅業務仍需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得於最後一期營業稅合併申報免稅銷售額,並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
專營投資公司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專營股票買賣及收取投資收益的公司免徵營業稅,故無需開立統一發票,而財政部為簡化作業特於於79年4月18日發佈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令,解釋若營業人專營股票投資則准予免除申報每月銷售額,若有進項憑證也不能申請退稅。由此可見,專營投資的公司並無營業稅申報的責任。
兼營投資公司
許多投資公司除了主要的投資及股票買賣業務外,仍有其他應稅的營業行為,例如出租房屋,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不再是專營投資,而成為了兼營營業人。該公司雖然投資活動依規定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但其他營業稅法規定的應稅營業行為仍需於規定時限內開立。
除開立發票外,公司也增加了申報每月銷售額的責任,而財政部在78年5月22日發佈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函令,解釋為簡化申報手續,公司得暫時免除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在年度結束時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匯總當年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若公司未於最後一期調整進項稅額扣抵比例,依加值型及非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虛報進項稅額,除補徵漏報的營業稅外,還可能面臨5倍以下罰鍰,需特別注意!
❈投資公司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參考文章「公司取得股利所得如何課稅?投資收益是否都能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