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7年起,台灣將以往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為「二擇一制」
個人股東投資境內公司所取得的股利所得有了新的課稅方法
不同的綜合所得課稅級距及股利金額大大影響不同選擇所產生的稅賦
而除了投資境內公司外,投資境外公司所取得的股利又該如何課稅?
取得股利所得的投資形式可分為下面四種:
投資形式 | 課稅方式 |
---|---|
境內個人 → 境內公司 | 適用兩稅合一,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
境內個人 → 境外公司 | 計入基本所得額 – 海外所得 |
境外個人 → 境內公司 | 由分配股利之公司扣繳21% |
境外個人 → 境外公司 | 非我國課稅範圍 |
境內個人 → 境內公司
- 合併計稅抵減稅額: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計算應納稅額。以股利的8.5%計算扣抵稅額,每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股利以28%的稅率計算稅額,再併入應納稅額,無扣抵稅額。該部分的所得需計入基本所得額(所基細 §14)。
決定因素
- 適用之綜合所得稅率
雖然不同的課稅級距及股利收入金額都影響著應該選擇哪種方法,但基本上可以以綜合所得稅率是否達30%做分界點。如果稅率低於30%,通常選擇合併計稅較為適合,相反的,如果稅率高於30%則選擇分開計稅比較合適。
實際應如何選擇因為關係到不同免稅額及扣除額的金額,應以個案進行試算,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範例來做計算。
- 影響捐贈限額
綜合所得捐贈限額與綜合所得總額相關,合併計稅會將股利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分開計稅不會計入,對於捐贈扣除額有需求者需要特別注意如何選擇。
- 影響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這兩項特別扣除額都有著排富條款,若綜合所得稅率大於20%、使用28%計算股利所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大於670萬 (110年) 都不能適用這兩項特別扣除額。
若選擇合併計稅將會增加綜合所得總額提高稅率超過20%的可能性,而若選擇分開計稅則無法適用上述扣除額。
境內個人 → 境外公司
當境內個人投資境外公司取得股利所得,應將該筆所得視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若當年度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則無需計入,若高於100萬則需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這裡所指的境外公司不單指海外公司,也包括設立地在國外而來台灣掛牌的公司
很多時候所在地公司為避免境外投資者漏報所得,會預先扣除部分稅款,這種情況投資者可以取得所得地的完稅憑證,並透過當地的大使館認證回台抵稅。
境外個人 → 境內公司
為避免境外個人需自行申報的麻煩及漏報該筆所得的風險,當境外個人取得境內公司的股利所得,應由境內公司扣繳21%,境外個人後續則無需再自行申報。
境外個人 → 境外公司
此情況非我國規定之課稅範圍,無需課稅。